結合民間力量開創運動員更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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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唯一的奧運雙金舉重運動好手許淑淨去年發布聲明,因為長年膝傷以及肘傷復元情況不佳,決定退出今年亞運比賽,並提前結束選手生涯。不只許淑淨,台灣許多優秀的運動員都曾經因傷痛問題,不得已在巔峰時刻,中斷或提前結束運動生涯。

由於運動選手受傷時有所聞,對於退役的運動選手訂有相關輔導辦法。 照片來源
由於運動選手受傷時有所聞,對於退役的運動選手訂有相關輔導辦法。 照片來源

由於運動選手受傷時有所聞,國家對於這些運動選手,除了負起傷勢照護責任外,對於退役的運動選手訂有相關輔導辦法。惟台灣運動選生運動生涯結束後生活不濟的問題卻時有所聞,可見台灣運動員退役後未能找到合適工作或者更好的職涯發展,一直是體育政策無法突破的問題。

國內對於優秀運動員的照顧,除了比賽獎金,以及依比賽成績獲得國光獎章及15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的獎助學金之外,運動員生涯規劃的相關措施主要是輔導其擔任各級學校運動教練或從事教職為主。例如:「國民體育法」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範疇,保障其工作權;「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各校應聘任合格體育教師。

根據國內調查發現,約八成五的運動選手在運動生涯結束後希望從事的工作是與專長有關的工作,如體育教師、裁判、教練等,可見許多學生選手仍普遍存在運動選手只能就讀體育相關科系,未來才能靠體育教師或運動教練獲得就業機會的觀念,導致選手們對於學科基礎能力不加重視,更增加了未來朝非體育運動領域就業的因難度。惟因少子化影響,各縣市擔心未來員額過剩與總額管制之受限,各校寧願聘僱一般學科教師,而不願聘體育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在國內師資已達飽和以及投入專業訓練的選手愈來愈少,教練工作並不穩定的環境下,擔任教職或教練的機會將形減少。

另為拓展績優運動員就業管道,政府於2002年發布「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並於2010年修正該辦法,依運動成就分為特優運動選手及優秀運動選手,對於選手的就業輔導是以輔導擔任大專院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運動教練為主,並提供職業輔導、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款。2018年再次修正該辦法,主要是放寬特優運動選手及優秀運動選手申請對象之資格,輔導措施則增加輔導擔任大專院校專業及技術教師。整體而言,仍是輔導其朝教職或教練發展為主,且短期的職業訓練對於選手職能的培養以及就業率有多少助益,令人質疑。

至於2011年公布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之,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五年為限,且明訂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於本會補助期間累計五年期滿者,受補助單位應優先留用原有各該聘僱績優運動選手,但缺乏誘因,在聘滿五年後,企業仍可能解聘選手。以及《國民體育法》第19條雖規定,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應聘專業體育人員辦理體休閒活動設計及輔導,等同為運動選手提供另一出路,惟缺乏明確罰則和具體獎補助誘因,成效待觀察。

質言之,運動員生涯規劃已為國際體壇重要的新興議題,能獲得高額國光獎助學金的選手畢竟為數不多,且數百萬或千萬獎金對於運動員往後生涯的助益極為有限。政府除給予高額獎金更應協助他們安排職涯規劃,讓他們退役後的生活仍能對社會有所貢獻,尤其應積極導入民間資源,以兩利、互惠方式,善用人才資源。

國內不乏願意支持體育活動的企業,宜修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不論是母法或是配套措施皆應詳加檢討,尤其對於獎(鼓)勵民間企業提供運動選手就業機會、保障工作權的部分,增強民間贊助、聘用運動選手之誘因,結合民間力量,共同促進運動選手職涯發展。另鑑於體育班的設置已有不少爭議,教育主管機關應縝審評估其存廢問題,並對於其未來規劃應有新思維。例如:體育班設置在技職學校,除了接觸自己的運動專業外,還可以學習自己喜歡的或出社會用的到的其他技能。

文章來源:領客體育linksports